本期案例,产妇因先兆早产入院,入院5小时后突发子宫破裂,救治无效而死亡。

案号:(2018)苏07民终1539号

关键词:产科 前置胎盘 胎盘植入 子宫破裂

裁判结果:医方赔偿患方40%损失,计523308.21元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0日21:00,产妇无明显诱因出现不规则下腹痛1小时余,由120送至医方产科。

入院诊断:1、先兆早产,2、G2P1孕31+6周LOA,3、疤痕子宫。入院后,医方予硫酸镁、地塞米松、吸氧等治疗。

00:40产妇仍诉下腹疼痛。01:55产妇诉肩部疼痛、下腹疼痛,血压100/70mmHg。

 

02:50产妇突然出现烦躁、恶心呕吐、呼吸急促,查脉搏99次/分,呼吸30次/分,血压65/43 mmHg。

03:45行剖腹探查术,术中探查见:腹腔大量积血及凝血块约3000ml,膀胱与子宫下段前壁部分粘连,子宫苍白,子宫左侧壁见紫蓝色瘀斑,(胎儿娩出后)见胎盘覆盖宫颈内口并环绕子宫左侧壁及左侧前后壁,向前穿透子宫前壁肌层并侵犯膀胱,向后植入子宫肌层并穿透浆膜层,见一纵行完全破裂口,长约10cm伴活动性出血;侧壁亦植入穿透浆膜层、侵蚀盆壁血管,盆腔血管广泛活动性出血;子宫瘫软无力,胎盘完全植入无法与子宫分离。

与家属沟通后,行全子宫切除术及双侧髂内动脉结扎术。术前至术后总出血约14000ml。

08:20患者死亡。

2017年7月25日,患方诉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受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出具苏大司鉴中心[2017]医鉴字第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2018年1月22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医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6月12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