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产妇“G1PO 孕4OW,妊娠合并糖尿病”入院。胎儿宫内窘迫,医方产程观察不力,篡改待产记录。

案号:(2021)苏01民终12606号

裁判结果:医方赔偿患方70%损失,计658750.84元

关键词: 催产素 宫内窘迫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9日16:06,产妇因“第一胎孕足月,发现血糖增高 1+月”到医方住院待产,入院诊断为“G1PO 孕4OW,妊娠合并糖尿病”。产科检查:宫高39cm,腹围104cm,胎方位LOA,胎心 140 次/分,无宫缩。先露头、S-2,胎膜未破。估计胎儿大小 3700g。

9月13日(40+4W)予以缩宫素 2.5U 诱导宫缩,9月15日以1%宫缩素、9月17日至19日连续予以5U诱导宫缩,9月20日晚 22:50 顺娩一男婴,体重 3500g,出生后一分钟评分6分,五分钟评分7分,羊水III度污染。患儿出生后不哭,面色青紫、予清理呼吸道、正压给氧,患儿仍无哭声,后有自主呼吸,面色青紫好转,仍有口周青紫。转新生儿科,诊断:1、新生儿窒息;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3、颅内出血;4、新生儿肺炎;5、代谢性酸中毒;6、心肌损害;7、头皮血肿;8、低钠血症。

9月27日,患儿转院至XX医院新生儿医疗中心科。入院诊断: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颅内出血、新生儿肺炎。10月10日转外院康复治疗。

2020年8月10日,患儿在就诊途中死亡。尸检结论“患儿是因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脑性瘫痪,并发脑坏死,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0年9月患方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组织本案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为: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因素。

2021年8月6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医方赔偿患方62%损失,合计610501.33元。

患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12月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医方赔偿患方70%损失,合计658750.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