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患者因“双侧眼睑不自主眨动12年、口面部不自主运动3年”至北京XX医院行脑深部电极植入术,术中发生脑出血。
案号:(2021)京0106民初19051号
(2023)京02民终15696号
判决书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裁判结果:医方赔偿患方45%损失,计723761.53元。
关键词: 脑深部电极植入 梅热睑痉挛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0日,患者因“双侧眼睑不自主眨动12年、口面部不自主运动3年”入住医方功能神经外科。入院诊断:梅热睑痉挛。
2020年11月26日,医方行脑深部电极植入术。术中患者收缩压升高至180mmHg、呼之不应、左瞳散大约4.0mm。查头颅CT示:左侧丘脑脑内血肿,破入脑室及蛛网膜下腔。医方改行左侧侧脑室穿刺置管引流术,同时将置入电极拔除。术后转ICU病房进一步治疗。
2021年4月6日,患者出院。出院时患者左侧肢体肌力V级,右上肢肌力I级,右下肢近端肌力III级,远端肌力I级。此后,患者在XX康复医院持续住院治疗。
2021年5月27日,患方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法院委托,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本案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1.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程度为同等原因;2.患者手术后出现右侧肢体偏瘫,经过住院康复治疗后仍留有右侧肢体不能活动,上下肢肌力I级,符合二级伤残,患者手术后出现器质性精神病,目前表现为失语及痴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符合一级伤残。
2023年6月29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医方承担45%责任,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合计723761.53元。
患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11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