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患者因咽喉红肿至村卫生室就诊,乡村医生无指征使用抗生素。患者输液过程中发生过敏反应,抢救无效死亡。

案号:(2019)苏07民终1413号

关键词:感冒 抗生素过敏 村卫生室

裁判结果:医方赔偿患方70%损失,计1008753元

案情简介:2018年2月3日14:00,患者因头痛、咽喉痛伴轻微咳嗽至村卫生室就诊。

乡村医生简单问诊后,予抗生素、激素等输液治疗。第二瓶液体输注10ml左右时,患者反应口渴,乡村医生予饮水。再输注约10ml液体后,患者突然倒地。医方予心肺复苏、静推地塞米松等抢救措施,联系120转运患者至灌云县人民医院。当日17:00,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医患双方对患者死因产生争议,申请尸检。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尸检。

2018年4月27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南医大司鉴所【2018】病鉴字第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患者符合输液过程中发生输液反应(过敏可能性大)致急性喉头水肿、急性肺水肿等致呼吸衰竭死亡”。

2018年7月25日,患方诉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受法院委托,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出具通三院司鉴所[2018]医鉴字第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

2019年1月16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医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9年6月17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本案患者系农村户籍,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70%的责任比例计算,则赔偿金仅为70余万元。医方代理律师在两审程序中均主张本案应当适用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但是,基于本所律师艰苦卓绝的工作,两级法院均支持了患方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诉讼请求,最终的赔偿金额多出了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