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患者因咽喉肿痛至XX卫生院就诊,医方未及时转诊,患者5小时后喉阻塞窒息死亡。

案号:(2022)豫1328民初3592号   判决书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2023)豫13民终1828号

裁判结果:医方赔偿患方30%损失,计315494.14元

关键词: 急性会厌炎 喉阻塞 窒息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0日8:30,患者因喉咙疼痛,至XX卫生院就诊。医方行胸片、腹部彩超及彩色经颅多普勒检查,未查血常规。医方予利巴韦林、氨苄西林等输液治疗。12:15,患者输液结束后,医方建议患者至外院五官科就诊。

12:42,患者至医方二就诊。13:00,医方行喉镜检查,见:咽后壁及舌根部充血水肿明显,会厌部充血肿胀明显,会厌软骨肿胀如球形,喉咽腔狭窄水肿明显,声带可窥见。诊断意见:1.急性会厌炎;2喉头水肿(重);3.急性喉炎。医方予地塞米松雾化吸入。

雾化吸入过程中,患者诉呼吸困难后突然倒地。

13:40,患者由120急救车送至XX人民医院。14:35停止抢救,宣布死亡。

2022年6月23日,患方诉至唐河县人民法院。受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组织本案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以次要至同等原因为宜。(医方一承担70%责任比例,医方二承担30%责任比例)

2023年3月6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医方一承担21%损失,赔偿患方220845.9元;医方二承担9%损失,赔偿患方94648.24元。

医方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