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患者因“肺炎”至马鞍山XX医院住院治疗。胃镜检查后,突发心跳骤停死亡。

 

案号:(2022)皖05民终13号

裁判结果:医方赔偿患方75%损失,计1003971.81元。

关键词:心肌炎 病历书写违规

案情简介:2019年7月29日起,患者因急性咽炎、支气管感染在医方门诊反复就诊。

8月9日复诊后收住入院,入院诊断:肺炎。8月14日8:20,患者诉上腹部疼痛难忍,呕吐胃内容物4次。11:14,上腹部CT示:横断位扫描未见明显异常。15:50,患者再次诉上腹部疼痛,请消化科会诊,会诊建议复查血常规、血淀粉酶,必要时胃镜。17:00,请普外科会诊,会诊建议禁食水,6542肌注。

8月15日9:00,患者行胃镜检查。10:50,返回病房。10:55,患者诉胸闷气喘,查四肢湿冷,测血压73/60mmHg。11:00,患者出现大汗淋漓,指氧下降至85%。12:20,患者转入ICU。15:00,患者突发心率下降至53。17:23,宣布临床死亡。

尸检结论为:患者符合弥漫性心肌炎致心脏功能严重损伤,引起心脏功能衰竭,最终导致肺水肿和肺功能衰竭而死亡。

马鞍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组织本案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为: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责任。

2020年4月,患方诉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患方对于部分病历材料真实性不予认可。法庭经审理认定手写病历与电子病历存在多处不一致,医方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导致鉴定机构无法了解真实且完整的诊疗过程,结合鉴定意见,酌定医方承担75%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医方提起上诉。2022年1月27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