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浙0203民初7903号
裁判结果:医方赔偿患方18%损失,共计332592.7元
关键词:神经内镜 颅咽管瘤 颅内感染 肺炎克雷伯菌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6日,患者至医方神经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垂体肿物2、高血压3、糖尿病。
2022年5月26日,医方在全身麻醉下行神经内镜下颅咽管瘤切除+颅底重建术。手术时长4小时30分钟。
5月26日13:25,患者术后麻醉未醒,带气管插管转入ICU。
5月26日14:25,医方修正诊断:颅咽管肿瘤。
5月28日11:32,患者转入神经外科。13:00,患者自诉胸口疼痛。突发心率过快,呼吸急促,躁动不安。
5月29日15:30,医方行腰椎穿刺术见黄色浑浊样脑脊液流出。21:50,医方行腰大池置管引流术见浑浊脑脊液流出。
5月29日16:34,医方补充诊断:1、颅内感染,2、格兰阴性菌脓毒症。
5月30日12:58,患者心率下降至0次/分,指脉氧测不出。家属办理自动出院。患者于当日死亡。
2022年7月,患方诉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杭州市医学会受法院委托组织医疗损害鉴定,于2025年4月2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定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因素。
2025年10月11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医方承担18%赔偿责任。
